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223-5、225、227、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01635424。
负责人:罗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远、李春蕾,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开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王珍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G720463460。
法定代表人:刘宏。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与被告李开伦、王珍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和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分别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开伦、王珍容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开伦、王珍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开伦、王珍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