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亚萍,系该城区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培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张爱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培龙、张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440号民事调解书结案,依该调解书,一、由被执行人赵培龙、张爱花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2020年10月15日前利息591382.65元,合计3191382.65元。限于2020年12月15日前偿还上述利息及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逾期,2020年12月16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2.825%计算偿付,利随本清。二、本案受理费15789.5元,由被执行人赵培龙、张爱花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培龙、张爱花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44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培龙、张爱花双方自愿达成履行协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爱花银行存款500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赵培龙、张爱花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案件款3157172.15元及执行费34472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甘0724执28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张 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少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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