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王晓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猛马云厨(杭州)品牌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高沙店,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新元金沙城1幢商铺10号。
负责人:谢忠健。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猛马云厨(杭州)品牌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高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