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伞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3E3D8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9号(梅山大酒店)1幢2-19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5628W,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E座(1181幢)。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铭,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辉与被告伞志成、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辉,被告伞志成、被告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鹏飞、被告国泰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596元、鉴定费350元、停运损失费14,3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伞志成驾驶车辆与原告所有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损坏,各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伞志成辩称,原告主张的停运天数过多,交警扣车属于行政行为,不应算到诉讼请求里;原告本身也有事故责任,车辆已经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认可事故真实性,认可被告伞志成是该公司雇员,其在为该公司配送时发生事故。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长及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该公司为被告伞志成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及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责任。

被告国泰保险公司辩称,一、该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该公司为雇主责任险,并非车险,也非直接侵权人,不同意并案审理;伞志成驾驶的机动车未缴纳交强险,该公司应仅在交强险范围外进行赔偿;原告进行鉴定并未经过法定程序,该公司对车损和鉴定费不予认可,原告应出具维修发票与维修清单;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该公司承保范围之内,原告主张停运损失也应提供其车辆运营的相关证件;车辆损伤并不严重,修车44天明显违背常理,自身应承担拖延不修车的损失;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之内,该公司不应赔偿。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9日21时19分许,金庆东驾驶辽A×××××号起亚牌小型出租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朗明街路口处,与自北向南由伞志成驾驶的323991号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伞志成受伤、车辆损坏。浑南交警大队认为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出具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浑南交警大队因检验鉴定需要,于事故发生当日扣留辽A×××××号车,于2019年6月14日通知金庆东取车。原告张辉取车后,于2019年6月15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新丰宇汽车养护服务中心进行车辆维修,于2019年6月22日修理完毕出厂。经浑南交警大队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鉴定结论书,对辽A×××××号车在事故中的车辆损失鉴定为5,596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50元。

另查明,辽A×××××号出租车的登记车辆所有人为李庆忠,该车运营手续(中标凭证)由沈阳荣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际使用,该公司与原告张辉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出租汽车租赁合同》,由张辉以挂靠租赁的形式实际经营辽A×××××号出租车。

又查明,被告伞志成系被告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物流(外卖)配送骑手,该公司已经为公司配送骑手(雇员)在被告国泰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200,000元。

再查明,被告伞志成因事故受伤后,就其损失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辽0112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金庆东、伞志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伞志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伞志成的雇主,应对原告张辉因此次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按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国泰保险公司作为伞志成驾驶电动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人,应在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张辉承担直接给付责任。原告张辉主张车辆维修费5,596元、鉴定费350元,有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发票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其中鉴定费为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不属于间接损失。辽A×××××号车于2019年5月9日21时因此次事故损坏,因浑南交警大队检验鉴定需要,于事故发生当日扣留该车至2019年6月14日,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对该车进行维修,于2019年6月22日修理完毕出厂,该期间均属车辆停运的合理期间,共计44天,根据2019年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业户平均每日收入270元的标准,停运损失费应计算为11,880元。被告国泰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险理赔范围,但未能提供由投保人书写并签字的投保人声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的提示,故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国泰保险公司提出仅在交强险范围外进行赔偿的抗辩意见,因伞志成驾驶的车辆为电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故对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该公司按50%比例给付原告车辆维修费2,798元、鉴定费175元、停运损失费5,94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张辉车辆维修费2,798元、鉴定费175元、停运损失费5,940元;

二、驳回原告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张辉负担153元,被告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