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托克前旗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699472262D,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镇沙日塔拉西街(科技局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杨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宏,系公司职工。
被告:李卓,女,年龄文化程度不详,鄂托克前旗人,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鄂托克前旗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鄂托克前旗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鄂托克前旗诚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