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灵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张涛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灵珍与张涛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冀0107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涛涛的银行存款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涛涛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涛涛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