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裴中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齐标与被告裴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中兴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齐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截止起诉日利息为1620元,本息共计76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约定2020年3月1日偿还借款,若逾期还款利息为每月3%,后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出具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尚欠6000元借款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电话不接,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时,原告当庭变更为放弃利息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证据二:转账截图5张,拟证明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偿还了14000元借款,分别是2019年10月4日转款2000元,2019年11月13日转款2000元,2020年1月12日转款6000元,2020年1月17日转款1000元,2020年1月18日转款3000元,尚欠6000元未还。

被告辩称 裴中兴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日,被告以借款人名义为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期为1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逾期开始付息。被告通过支付宝于2019年10月4日偿还2000元、2019年11月13日偿还2000元、2020年1月12日偿还6000元、2020年1月17日偿还1000元、2020年1月18日偿还3000元,共计偿还原告14000元,尚欠原告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予以采信。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偿还借款的数额属实。原、被告之间存在6000元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利息请求,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裴中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标借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裴中兴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福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长顺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