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邵利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桐庐中欧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姜文耀。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杭州桐庐中欧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72元,由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海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沈蓥
代理书记员徐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