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 上诉人 (原审 被告) 名称 海南陈皮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XXX号凯立大厦15A03-3号 法定代表人 陈美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名称 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号XXX-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 章茜。
案由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审级 二审 一审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 人民法院 一审 案号 (2020)沪0104民初26566号 上诉人
上诉人诉称
上诉称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一审法院查明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通知上诉人登陆互联网法院参加审理,但未指导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如何操作相关程序,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出席,存在程序违法,请求重新审理。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上诉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一审法院仍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 未作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诉讼请求 1.判令海南陈皮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皮网公司)立即删除其主办的网站“陈皮网”上违法转载的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面公司)发表的《【深度】印度来的OYO能拯救中国小旅馆吗?》文章;2.判令陈皮网公司支付作品使用费人民币9,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和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元。一审审理中,界面公司确认陈皮网公司已将侵权文章删除,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合理费用仅为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 理由 见(2020)沪0104民初26566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至第4页。 一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审 判决 一、陈皮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界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二、驳回界面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界面公司负担15元,陈皮网公司负担35元。 二审新的证据 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有依据。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查明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经查,该案并非以在线庭审的方式开庭。一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程序合法。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上诉人侵害了被上诉人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上诉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字数、独创性程度、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并参照文字作品稿酬支付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并根据相关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酌情支持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于法有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审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海南陈皮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 效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菊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 旭 书 记 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