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鸿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光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795303450G。
法定代表人:商唯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渊,系原告员工。
被告:山东泽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P9K7TOP。
法定代表人:王瑛,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鸿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泽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枣庄鸿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缴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鸿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