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温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保明与被执行人温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健的银行存款85651.00元(其中本金82630元,案件受理费954元,保全费900元,执行费1167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孝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