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住襄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襄垣县古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西七一华富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某,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683823160N。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住襄垣县。        

第三人:王某,住襄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山西七一华富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张某,第三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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