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朝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执行人:海南巨龙旺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省农垦总局驻澄迈办事处宿舍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陈荣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朝茂与被执行人海南巨龙旺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旺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合同约定的14000块砖,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旺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旺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旺源公司在澄迈县无房产、土地和车辆信息登记,其名下在光大银行、海南省信用社和中国工商银行三个银行开设有公司账户。除在光大银行的账户中有存款1065.26元未被冻结可供执行外,其余两个银行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冻结金额分别为3354232元和446566.38元。
本院干警于2019年3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旺源公司经营的位于澄迈县金江镇加潭村加潭水库附近的旺源砖厂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厂目前已处于停产状态,且生产的成品砖、窑车等财产均已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的(2018)琼0108执1293号之一执行裁定续行查封。该案执行标的为1050万元,因无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院已对被查封的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准备进行拍卖。另外,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澄迈老城煤炭销售点(经营者:胡亚光)与被执行人旺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澄迈老城煤炭销售点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7)琼9023民初1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旺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2017年3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旺源公司旺源砖厂的土地使用权、8个窑炉、所有的钢结构厂房、1间机房、所有的砖瓦结构宿舍、1间2层活动板房、所有的水电设备,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标的为3354232元,执行费为35942元。2019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18)琼9023执3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已被查封的财产继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目前该案尚在执行当中,对已查封的财产尚未进行处置。
2019年7月19日,本院干警前往海南省国营澄迈林场进行调查。经查,海南省国营澄迈林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兰洋洋龙金洋金旺贵开石场于2012年3月22日签订《合同》,约定由甲方每年提供给乙方30亩可以开采的矿地,开采期限20年;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用地管理费57000元,用地管理费每两年后增长一次,递增幅度为5%;每年1月15日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当年用的管理费等内容。2013年11月1日,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澄府办[2013]22号文件《关于由海南巨龙旺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兰洋洋龙金旺贵开石场事项的通知》,同意由旺源公司承接使用以兰洋洋龙金旺贵开石场名义申请所获得的澄迈旺源页砖厂项目所有批文、文件。被执行人旺源公司承接澄迈旺源页砖厂项目开始生产经营后,近几年来有拖欠海南省国营澄迈林场用地管理费的情况。除旺源砖厂土地上已被法院查封的砖和生产线设备等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的执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的14000块砖在物的性质上属于种类物,但除被查封的砖外,被执行人已没有砖可交付。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魏朝茂和被执行人旺源公司的意见,双方均同意按照购买合同约定的每块砖0.43元的价格,14000块砖总价为6020元予以代偿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中的存款1065.26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将1015.26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尚有案款5004.74元未执行到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旺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荣旺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调查结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已采取的财产控制情况全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旺源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旺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