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淳正,男,****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汾酒厂居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魏小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汾酒集团太白路,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王淳正、魏小翠,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6)晋118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是一条第6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魏小翠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48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魏小翠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武腾飞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云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