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俊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方桂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俊山与被告方桂云离婚纠纷(立案案由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审理中变更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山、被告方桂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俊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结婚期间育有两个儿子,原告要求抚养张某1,由被告抚养张某2,双方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9月2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我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和我发生争吵,双方早已没有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两个儿子,长子名叫张某1,生于2005年1O月13日,今年16岁;次子名叫张某2,生于××××年××月××日,今年13岁。为了减轻被告的负担,我要求抚养长子张某1,由被告抚养次子张某2,双方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和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方桂云辩称,我们办理有结婚登记手续,最近这两年原告一直没有管过我,除了给孩子交交学费。我跟原告结婚十六年了,现在原告当大老板了,不要我了。我可以与原告离婚,但是原告要答应我的条件。因为我现在身体不允许,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而且我们之间有共同财产,现在都在原告手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俊山与被告方桂云于2004年5月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1,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2。婚后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张俊山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致使感情破裂,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的婚生子尚未成年,为了使孩子拥有好的成长环境,使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应构造和谐的家庭。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张俊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俊山与被告方桂云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俊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