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光林,其余略。
被执行人贵州万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陈银俤,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民终1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了李光林与贵州万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同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万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2346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52元的义务。同时,应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贵州万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登记、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万峰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