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彦飞,男,汉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兵03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彦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21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王彦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王彦飞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彦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该犯先后获得原计分考核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新计分考核记表扬2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彦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彦飞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