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运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吴冬菊,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运珍与被执行人吴冬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唐运珍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312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给吴冬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做吴冬菊及承租人主动腾房的思想工作。2021年8月1日,涉案房屋承租人主动腾空房屋,因疫情影响,本院才于8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查看,并按照(2011)凤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划分了双方当事人的界限,但是吴冬菊拒不到场,本案已执行完毕。
该案执行完毕后,唐运珍就上述两份判决确定的内容再次向本院申请事项如下:1、要求划清双方当事人房屋的四至界限;2、要求被执行人留足公共通道,并不得将公共通道进行出租、堆放杂物等;3、要求被执行人腾房,恢复被其侵权出租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并赔偿损失;4、要求被执行人退还继承析产案件受理费1633元。
原告诉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唐运珍提出的第1项请求,本院在2021年8月23日查看现场时已按(2011)凤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界线进行了划分,其他四至界限不属于本院的执行内容;对于第2、3项请求,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诉讼;对于第4项请求,应向审判业务庭申请办理退费手续。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唐运珍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