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农民,住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公民身份号码:×××(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7900元;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产生的利息4552.49元(以107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请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1日,原告郭某与被告邵某口头协议由原告从自己支付宝中借款给被告用于资金周转,期间由被告承担因借款产生的利息,处于朋友间的信任,原告分多次从支付宝借款给被告使用,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9日,原告共计为被告提供借款1079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因资金周转无法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邵某经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案查明认定的事实是,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29日,因被告邵某在兰州碧桂园经营花圃资金周转向原告郭某借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套现的方式给被告借款共计192300元。后被告分期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原告还款借款共计55850元,现下欠107250元,被告未予偿还。遂引起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转账记录截图七张、转账明细两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三十六张,法庭与被告对话的录音光盘一张。因被告无故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告庭审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对利息并未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视为没有利息。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1072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9元,由原告郭某负担121元,被告邵某负担2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