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歌迷音乐酒吧,经营场所河南省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蔡明路中段路西88号。
经营者:张文瑞,男,出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蔡县歌迷音乐酒吧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知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蔡县歌迷音乐酒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蔡县歌迷音乐酒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蔡县歌迷音乐酒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