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皮永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余福全,男,汉族,住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皮永华诉被告余福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余福全现住址不详,导致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皮永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