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平县锦洲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后张庄村村西北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会染,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黑龙江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锦洲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平县锦洲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