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玉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东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东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东海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748987.52元[其中:1、物业占用费、人员管理费、广告推广费、物业管理费、空调耗能费2664413.52元;2、诉讼费55236元、执行费29338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吴东海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眭 勇 审判员 廖 军 审判员 陈春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