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本院执行的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岳阳楼区欧军金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岳阳楼区欧军金行自动履行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周石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