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京逵,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盛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余家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余家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盛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余家敏名下价值200 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陈欢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 书 记 员 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