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焦家庄村村西。 负责人:孙建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西杨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宋子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8日,申请人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以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无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知了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诉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货款78816726.26元并自2015年6月10日起以78816726.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6月21日,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名称变更为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2021年6月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唐执字第253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书,以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为由终结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 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4日,住所地在唐山市丰润区西杨家营村,注册地在唐山市丰润区。2021年6月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200891928.63元,负债总额305787072.24元,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104895143.6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作为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对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主体适格,其在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申请对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对唐山冀东灰剑水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柏 树 审判员 高 力 军 审判员 张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