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涛,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郭占清,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蒋涛与被告郭占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涛、被告郭占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防水工程款4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6日被告欠原告防水工程款45,000元,承诺农历年前给清,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向被告打电话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郭占清辩称,其和原告之前都在张保庆的水冶大宇新天地商场干活,其做室内装修,原告做防水,最后张保庆欠其装修费84万元,张保庆和其商量后同意给其两套门面房折价120万元,这样的话其就欠张保庆36万元,张保庆就让其代张保庆接给原告防水款45,000元,当时我三人都同意了,其就给原告出具了45,000元的欠条,现在张保庆顶给其的这门面房手续还不完善,不能抵押也不能买卖,其现在没有现金给原告,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蒋涛和被告郭占清之前都在张保庆的水冶大宇新天地做工程,蒋涛做防水,郭占清做室内装修,张保庆同时欠蒋涛防水款、欠郭占清装修款,后张保庆、郭占清、蒋涛三人协商,由张保庆给郭占清门面房折抵郭占清的装修款,同时由郭占清代替张保庆给付蒋涛防水款45,000元,2020年11月16日,郭占清给蒋涛出具欠据,内容为“今欠到蒋涛防水工程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郭占清2020年11月16日农历年底给清。”因郭占清未能按期给付蒋涛该款,蒋涛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蒋涛提供的欠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源于原告蒋涛和案外人张保庆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郭占清自愿替第三人承担债务,且得到了债权人蒋涛的同意,该债务转移行为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被告郭占清应当按照各方达成的债务转移合同向原告蒋涛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郭占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涛防水款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郭占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燕文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