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伟与被告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海玉、常冬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2020)豫0727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2020)豫0727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六页倒数第二行中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