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富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系青海油田内部退养职工,现住敦煌市七里镇新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麟,德令哈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金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系个体建筑经理,现住敦煌市七里镇新二区。
被告:王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系杨金玉妻子,现住敦煌市七里镇新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生,敦煌市沙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王富保诉被告杨金玉、王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