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滨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谭明曙,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彩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廖小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彩丽、廖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302执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