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舞钢市庙街乡人头山村刘庄村村民组。
组长: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某,平顶山市舞钢市钢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舞钢市庙街乡人头山村村委会。
法人:王向东,村主任。
被告:李某某,男,54岁,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舞钢市庙街乡人头山村刘庄村村民组与被告舞钢市庙街乡人头山村村委会、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舞钢市庙街乡人头山村刘庄村村民组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舞钢市庙街乡人头山村刘庄村村民组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