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育民,男,汉族,住五华县。

被执行人五华县石灰石矿,住所地:五华县潭下镇桐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24086。

法定代表人:张育和。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育民与被执行人五华县金大地石灰石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424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五华县金大地石灰石矿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育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6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660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五华县金大地石灰石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到国土、房管、不动产等部门进行了查询,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5000元,该款用以分别按比例支付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补偿金,余下不足清偿的补偿金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20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五华县金大地石灰石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经过“四查”程序,除己执行到位的部分款额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育民,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1424执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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