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秀云,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章,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宇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西大小区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物业公司站长,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云与被告吉林市宇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秀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秀云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秀云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宗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