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张远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刘信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张远进依据(2020)渝0243民初29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信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不动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信贵有房屋,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信贵从2021年6月2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远进工程款50000元,在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0元,在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刘信贵承担,在2022年1月28日前交彭水法院;三、如被执行人刘信贵不按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15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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