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2020)冀0130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保险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保险价值4482.22元,除扣缴执行费1470.44元,将案款3011.78元向申请人贾某某发放。另经网络和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房产、车辆、保险、公积金、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