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临泽县。
委托代理人:马灵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何正鹏,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徐雪玲,女,汉族,住临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正鹏、徐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169708.54元、执行费2446元,合计172154.54元,未履行标的172154.5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正鹏、徐雪玲下落不明,经查询何正鹏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牌号码为晋K****的别克牌小汽车和车牌号码为鄂AZ****的雪佛兰牌小汽车均已达报废标准,车牌号码为甘D****的凌宇牌小汽车在另案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徐雪玲在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何正鹏、徐雪玲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但认可本院“四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