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东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丽仙,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原审被告:温兴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上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东升因与被上诉人李长华、原审被告温兴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东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 斌 审判员 张文燕 审判员 卢维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 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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