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秀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 被申请人:黄山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翠兵,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秀青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黄山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整厂房和场地,陆续租用申请人徐秀青挖机进行操作施工,截止到2021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挖机租赁费55830元,双方于2021年6月10日签署了对账确认书。后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故申请法院督促被申请人黄山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徐秀青挖机租赁费558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黄山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徐秀青挖机租赁费55830元。 申请费399元,由被申请人黄山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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