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环村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70425510。
法定代表人:张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江风公司)诉被告江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春辉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1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江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被告江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一江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江风公司无需向江爽支付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克扣的工资112936元、2019年5月克扣的工资21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793.85元。
事实与理由:一江风公司与江爽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江风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江爽发放了工资,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江爽主张的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长达五年多的期间里,江爽也从未以任何方式向一江风公司或任何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过任何申诉,可见,江爽对一江风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并无异议。针对2019年5月期间的工资,一江风公司已进行了举证,因江爽向一江风公司借款购买牌照为粤A×××**的小轿车,该借款一直是以在江爽工资中按月扣款的方式分期偿还,截止目前尚未清偿完毕,江爽在仲裁中确认了这一事实。而江爽自行辞职导致一江风公司无法继续得到还款,无奈之下一江风公司只得以江爽2019年5月的工资冲抵借款的一部分。江爽自行辞职,一江风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江爽并未举证证明其曾经以“领不到工资”为由向一江风公司提出离职。江爽事实上早在2019年3月与其弟弟江阔创办了与一江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广州和品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品公司),江爽自一江风公司处离职后,其社保也由和品公司继续缴纳。
被告辩称
被告江爽辩称,江爽于2009年12月到一江风公司工作,职位为销售员。基本工资2100元+提成(按20元/吨×当月纸品销量计算)+奖励金(当月销售量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400元、第三名300元,销售量超过50吨另外再奖励300元)构成。一江风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张从2014年1月开始。公司改革制度,在销售员每月发放的工资中扣除部分工资作为保证金。即2014年扣除23998元,2015年扣除19823元,2016年扣除206767元,2017年扣除21175元,2018年扣除25326元,2019年扣除1938元。合计扣除112936元。一江风公司员工黄映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记载了上述金额具体明细。一江风公司以欠借款为由,未支付2019年5月份工资2100元违反法律规定。一江风公司2018年5月份囤货亏损造成公司无法经营,销售人员没有产品可以销售,销售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都拿不到,在广州生活困难,于2019年5月30日向一江风公司财务彭岚口头说离职,彭岚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江爽于2009年12月入职一江风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100元/月。一江风公司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分别向江爽发放工资为4899.23、4227.02、4309.62、4309.62、5948.33、6343.12、7318.94、7655.01、4602.66、4795.66、4273.66、2791.66元。一江风公司为江爽购买社会保险至2019年5月。
江爽向本院提交了与一江风公司员工黄映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江爽向对方询问其在一江风公司的保证金数额,对方向其发送了《江爽保证金明细表》的表格,表格载明2014年23998元、2015年19823元、2016年20676元、2017年21175元、2018年25326元、2019年1938元(备注到7月的),合计112936元。
一江风公司主张江爽于2015年11月购车时向公司借款68661元,双方约定每月归还1500元,其主张截至2019年5月(不含2019年5月扣除1500元),尚余7275.66元未归还。江爽对于借款买车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主张财务与其核对的时候是说还剩余4500元借款,同意在退还保证金中扣除该4500元。江爽亦同意在其5月份工资总额中扣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共计485.34元。
双方发生争议,江爽于2020年5月29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一江风公司返还江爽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克扣的工资112936元;2.一江风公司支付江爽2019年5月工资2100元;3.一江风公司支付江爽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3793.85元。2020年8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0〕18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一江风公司向江爽返还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克扣的工资112936元;二、一江风公司向江爽支付2019年5月工资2100元;三、一江风公司向江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793.85元。一江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单,穗埔劳人仲案〔2020〕1805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江爽主张的一江风公司克扣的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的保证金工资112936元。本院认为关联案件(一江风公司诉彭俊文劳动争议一案)基本可以证实一江风公司确实存在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保证金的事实。江爽已经提交其与公司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一江风公司尚欠其保证金余额的具体金额。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一江风公司仅仅提交了部分月份的工资支付单,但未就工资支付单中的支付金额进行说明,不能证明其已经支付江爽所主张的保证金余额,一江风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江爽已经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所记载的《江爽保证金明细表》,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确认一江风公司应向江爽支付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克扣的工资112936元。江爽同意在上述金额内扣除其确认尚欠一江风公司的借款4500元,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即一江风公司应向江爽返还保证金108436元。至于一江风公司主张超出4500元的借款,一江风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江爽主张的2019年5月份工资2100元,一江风公司主张需从中扣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江爽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确认一江风公司应向江爽支付2019年5月份工资1614.66元。至于一江风公司主张需从该金额中扣除借款1500元,因江爽对欠付4500元以外的借款金额未予确认,一江风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江爽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江风公司主张江爽为自动离职。江爽主张以公司无业绩、领取的工资无法保障基本生活为由提出离职。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江爽离职原因,应视为经一江风公司提出,一江风公司与江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江风公司应向江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江爽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890.35元,经本院核算该金额并未超出其银行流水所载的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的月平均工资,故本院确认一江风公司应向江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903.5元(4890.35元/月×10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江爽支付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克扣的工资(保证金)108436元;
二、原告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江爽支付2019年5月的工资差额1614.66元;
三、原告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江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903.5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