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声权,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连荣,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声权与被执行人张连荣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丹凤县人民法院(2019)陕102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本判决书生效三十日内,由被告张连荣返还原告刘声权保证金59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连荣名下有甘*******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甘******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甘******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各一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张连荣名下甘******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甘******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甘******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