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
被执行人:任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审理经过
任延军罚金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6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任延军应缴纳罚金XXXX元。因被执行任延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经郑州市上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街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余额。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执行干警到聂寨××委调查了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