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 住所地:郸城县城关镇新华路中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分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9K20B6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林,公司法务。 被告:黄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与被告黄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未还本金2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15.40%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18日为327.68元),合计本息2327.6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日,被告通过“信用钱包”APP平台在线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信用钱包”APP平台上向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000元,分6期偿还,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出借义务,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但截止起诉之曰,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尚欠借款2000元及利息未还,构成合同违约。2020年12月16日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临沂市兰陵县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被告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临沂市兰陵县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后,临沂市兰陵县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与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被告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依据《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如果债权发生了一次或多次转让,则双方确认由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任何一方可在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判决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争议由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向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如果债权发生了一次或多次转让,则双方确认由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任何一方可在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相悖,故此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应当到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屈 克 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