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纺工路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620325340。
负责人:刘伟。
被执行人:马庆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庆芬、李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马庆芬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本金49999.4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计至2020年2月6日为2899.79元,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李德龙对被执行人马庆芬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5279.36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3月12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5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8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