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83326T。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中山路南段314号。
负责人:杨东,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子燕、王苗苗(实习),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韩群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赵晓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与被告韩群超、赵晓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1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