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芳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孙德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芳兰与被告孙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芳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借款148,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4,900元说有急用使用10天左右归还,事后被告说还需借款救急,原告系后又拿现金借款34,000元借给被告,合计借款148,900元至今未还款。酿成纠纷,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芳兰向被告孙德兰转账114,890元,被告孙德兰未出具借条。根据被告孙德兰提交的转让协议,虚构公司名称、投资项目和公司股权,该笔款项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明确认定为借款,亦不能认定为某公司的投资款,可能为非法传销活动,具有传销组织,涉嫌**经营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芳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1,639元,退还原告李芳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存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