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艳君,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胡祎,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滕艳君与被执行人胡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2825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滕艳君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利息28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胡祎偿还滕艳君借款本金32000元、利息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7元,共计39427元。胡祎定于2021年4月、5月、6月每月30日前支付滕艳君本金及利息3000元,2021年7月、8月每月30日前支付滕艳君本金及利息4000元,2021年9月、10月、11月、12月每月30日前支付滕艳君本金及利息5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滕艳君利息2427元;二、若胡祎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完全履行,则申请人滕艳君可就未履行部分按(2020)鄂2825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滕艳君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国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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