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小亮,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一巷45号航空嘉园商住小区7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惠菊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牛津宝贝婉媛艺术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728号马德里春天小区幼儿园楼。 法定代表人:惠菊菊,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包小亮与被告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牛津宝贝婉媛艺术幼儿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包小亮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牛津宝贝婉媛艺术幼儿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包小亮撤回对被告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牛津宝贝婉媛艺术幼儿园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小亮撤回对被告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牛津宝贝婉媛艺术幼儿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包小亮已预交),由包小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