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立波,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申请执行人:沈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黄金堤,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民初2825号判决,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金堤有车牌号为豫D×××××丰田牌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执行人黄金堤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丰田牌车辆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大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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