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76183655W。

法定代表人:黄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该行职工),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陈益和,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刘丹,女,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申请执行陈益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申请执行陈益和、刘丹银行卡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4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益和、刘丹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偿还借款本金313769.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益和、刘丹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中央府邸X幢X单元11-X的房产(产权证号:渝2019黔江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2021年4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1、被执行人刘丹、陈益和在六月底之前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9200元;2、关于本案生于未偿贷款部分被执行人陈益和、刘丹继续按照原贷款合同履行;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益和、刘丹的所有强制措施,但不包括对房屋的查封;4、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陈益和、刘丹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中央府邸X幢X单元11-X的房产(产权证号:渝2019黔江区不动产权第XXXX)的拍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 (2021)渝0114执1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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