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童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龚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童国强与被执行人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湘0405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26日开始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以上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9月1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568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14568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佘 钦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朱灿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瞿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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